【檢察官眼中的環境】檢察官如何守護環境(全2集)

陳鋕銘檢察官
2015-06-02發佈
2,189人瀏覽

本集介紹

第一集 檢察官眼中的環境─陳鋕銘檢察官(上)

第二集 檢察官眼中的環境─陳鋕銘檢察官(下)
環境是重要的社會公益,國家制定各種法律保護這項公益,其中刑法是保護環境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檢察官就是站在這道防線上的守門員。檢察官有司法警察調度權、強制處分權、偵查權等強大武器,但是同時也必須面對環境案件專業性強、樣態繁多、偵查不易的困境。正所謂「能力愈大,責任愈大」,檢察官肩負守護環境的使命,面對困境不斷尋求突破,近年偵查環境犯罪的技術也持續強化升級。想知道檢察官如何看待環境議題,高雄地檢察署陳鋕銘檢察官的精彩訪談不容錯過。

顯示完整內容

講者介紹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鋕銘檢察官長期關心環境議題,任職台南地檢時,偵辦多起盜採砂石、濫倒廢棄物案件,並與民間環保團體密切互動。94年間參與台南地檢署建立的環境犯罪防制結盟,係國內第一個結合環境行政機關、檢察官、警察及民間環保團體的聯繫平台,成效良好。環境犯罪防制結盟迄今仍在運作,並經高檢署要求全國檢察署比照辦理。陳檢察官在102年9月帶職進修一年,研究主題為「我國檢察官業務在環境權落實中的角色」,希望從理論上確立我國檢察官在環境保護之重要功能並紀錄其貢獻。

顯示完整內容

文稿

Q1目前台灣國內外環境法的體系內涵是什麼?  
A1我國不是一開始就是很有計劃的去規劃一個環境法的體系,是慢慢隨著世界的潮流,包括國際法上面,有關環境法的規範,相關的公約,法律體系,條約,協定,或者非正式的一些宣言等等,逐步在這幾十年,才慢慢逐漸地去形成。
這種環境價值進入到我國的憲法,是一個比較晚進的事情,我們規定在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第二項,經濟與科技發展,應於環境與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所以這是一個平衡的觀點,就是讓環境生態保護跟經濟科技發展互相平衡,訂在基本國策裡面,大致上他跟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訂在憲法裡面的方式是一樣的。但是有一些國家,會訂基本人權這一章,我國必須還有很多的內涵,譬如說,一些基本原則,環境法的基本文則、污染者負責原則、危險的防禦原則等,所以需要有環境基本法。我國在九十二年通過環境基本法,建立各種基本原則。
所以(環境基本法)是實質的憲法,等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的補充,做為我國整個環境法體系最高的規範,在這下來,就是各個法律,有立法院,通過的各個法律,大致上分成兩大系統,一個就是有關國家環境的管理跟保護,另外一個系統就是,環境汙染,這種環境公害的防止跟處理。
或現在的文化部,他比較分散,後面公害防治,比較集中在環保署,然後這些機關所發佈的一些行政命令,再過來就是司法的體系所形成的裁判實務,大概就整個構成我國環境法的規範體系。
Q2了解,您剛才有提到各個機關之間,或者是各個法規之間,所重視、管理的面向,想要請教您一下,如果從國家環境保護的義務來看,像是剛才各個政府的單元裡面,如果是單就行政、立法或是司法不同單元來看的話,他們各自負擔的角色,或者是各自可以發揮的地方,大概會是怎麼樣?
A2我們來談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其實環境價值在憲政層次,一開始不是以這種國家保護義務的形態被提出來,在上個世紀,一九七零年代的美國,他們一開始是以環境權。環境價值,就比照於像我們的基本人權那種方式,希望把它放入憲法裡面,這就是環境權的主張。我們知道,基本人權在憲法裡面,當然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價值,可是我們也要注意說,整個憲政的發展,在西方,基本上是個人做為保護對象,所發展出來的。早期第一代的基本人權是自由平等,這種防禦權,是用來對抗國家對於人民的侵害,所以它是一種防禦權,到了第二代的人權裡面,是在談人民防禦不夠,因為人民有時候他要生存下去,如果只是放任的自由,有些能力比較弱的,將會因為叢林法則、不公平的競爭,造成社會階級的對立,所以提出像生存權,勞動權,財產權等社會經濟的這一種基本人權,這是第二代的人權,但是這些權利都還可以附著在個人,也比較容易主張。
第三代的人權,是所謂的集體權,像環境就是一種集體權,例如婦女的性別平等,或者是多元文化,這些都是第三代的人權。這些人權有一個特色,他不是以個人為單位,譬如環境,環境就是大家共有的生存環境,人民要主張環境權被侵害,要透過司法的訴訟,那它的內涵、範圍、主張的方式,可能跟過去都很不一樣,尤其你的環境跟他的環境,其實是混在一起的,每個人的需求不同,環境基本上是一種集體的、共同的生活空間,要用共同的價值、共同的共識,去維護基於這種內涵的爭議。
所以,環境權路線,一直碰到很多的困難,像歐洲、德國,他們走另一個方向,不是以環境權的方式,而是以國家保護的義務。所謂國家保護義務,以德國的一個法院的刑事判決為例,對於一個沒有出生的嬰兒,我們傷害他會不會受刑罰?因為嬰兒其實還沒有出生,誰來保護他?他不是屬於他的父母,也沒辦法主張權益,可是如果不保護嬰兒,我們就沒有下一代,這時候國家的權力就要介入,這就是國家保護義務概念的開始。後來核能的發展,就慢慢引入環境,將環境列為國家保護義務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國家保護義務是一種公共利益,因為是多人集體的利益,所以就是由管理國家資源、訂定公共政策的公部門,他們來執行保護的工作。公部門受國民的委託,去保護這些環節,因為你不曉得要要由誰去主張比較合適,因為它是一種公共的東西。
國家機關受人民的委託,我們知道,現代民主國家是以人民為主體,那政府機關,就分成三大部門,就是權力分立,因為權力分立,人民才能夠成為主體,如果權力統一在一個獨裁者,像以前的皇帝手上的話,人民就不可能成為主體。所以政府機關必須要互相制衡,才能夠讓人民的主體性呈現。這些政府機關,是受人民的委託去執行職務,我們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立法受國民的委託,必須訂立保護環境的法律,行政機關必須要在保護環境的這一個基本國策的指引下面,去做行政施政,然後依照立法院的法律規範去施政,司法機關也是在這種環境保護裡面的引導底下,去監督行政機關、人民,在執法或在生活中,有沒有侵犯、違反這些法規,就這三個領域。檢察官在這裏面是屬於司法的層級。
我們知道環境價值不容易由個人來主張,必須由整體公共的公部門,去管理維護,因為碰到環境已經被破壞的時候,往往會是很大的數量,或者是非常嚴重,很難復原,所以環境的保護必須提前。目前是以公部門的方式,比以私人,譬如說私權力的這一種規範,要更積極,而且更有效果。所以主要會是以行政的管理管制,還有各種行政的措施為主,這是環境法的特色,所以環境法有非常大量的行政法規。那當然另外一方面也有一些司法的賠償,譬如說「碳的交易」、民事的公害糾紛、賠償等等,這是另外一個層面。
那還有一個層面就是,刑事的處罰,那刑事的處罰為什麼要有刑事的處罰,因為有一些,這些管制,行政的管制,他的力量不夠,或者是說,這種民事的這種處罰呢,他的效果不彰的時候,最後要用刑事的手段,而且也是說,有刑事的手段,才能保障這種行政跟民事司法,他的一些措施能夠,還有一些法律的規定,他能夠被,有效的運行。那檢察官就是居於最下面的這一個層次,就是說,整個環境保護裡面最底層的,就是面對很嚴重的這種環境破壞環境汙染的這種情形,最後由檢察官出面,來去執行這種糾正,就是挽回這種,這種環境被破壞的這種事實的一個角色,這就是環境刑罰,所以檢察官是在這一個層面,所以也是受整個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受國民的委託,來執行這一個工作。
Q3了解,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應該是這麼說,因為環境的事物,常常是個人沒有辦法能夠,不管是,去主張,或者是,不管是去要求,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國家環境保護的義務是環境權的一種體現,那因為環境的這種特性,可能就需要有一批像是您這樣的人,公益代理人,能夠把這件事情給抓住,或者是把這件事情,當中的一些不是那麼正確的事情把它給抓出來、挑出來,那我實際上想要再請教一下就是,真正的案件在發生的時候,或者是真正檢察官,在參與這樣子的一個環境的一個事件裡面,他們有什麼樣的方法,或者有什麼樣的一個方式,譬如說是,我不知道我的想法對不對,譬如說,我今天如果發現了一個不太好的事情發生,是直接去,譬如說跟法院去講嗎?還是怎樣?
A3我想環境的保護,當然是人人有責啦,如果只是靠這些,我們有環保警察,我們也有行政機關的行政稽查人員。但是,他們再怎麼樣耳聰目明,對於環境汙染的發現終究還是會有死角,如果說人民都有這種環境的意識,一旦有人違法,譬如說偷排廢水,或者是偷排放這種廢氣,或者是把廢棄物亂丟,或者是濫墾山林,那有人發現了,他就能夠跟公部門,有公權力的單位來檢舉,那當然就會很快的,讓我們把破壞,能夠控制住,甚至有一些國家,譬如說,吹哨子法令這種法規,就是你在工廠、公司工作,發現公司在做違法的事情,那國家會鼓勵你出來舉發,並給予你保護,而且有優厚的報酬,那我們要問,檢舉的管道有哪一些?事實上,第一線的稽查人員一定是環境主管機關,就是環保署,在地方上是環保局,另外,我們北中南有督察大隊,就是在行政稽查體制裡面所分布的一種比較大區域的稽查大隊,那司法警察裡面,有環保警察,環保警察其實也是警察,只是派駐到環保署裡面,配置在各稽查大隊,協助他們稽查,但是他們同時有司法警察的身份,可以做司法的稽查。另外是各警察局,他們雖然辦的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可是如果有破壞國土的汙染情況,而且算是刑罰的話,那他們也會受理。另外像地檢署,主要受理的是刑事案件,如果有環境刑罰的案件,地檢署才會受理,大概是這幾個管道。
Q4那新聞當中好像常常看到,譬如說有誰爆料之後,好像有主動偵查,或者是類似這樣的情況,你可以稍微補充介紹一下。
A4我們應該這樣講,因為檢察官雖然是偵查主體,大部分時候是被動的進行司法警察移送。不管是警察,或者是調查局,或者是其他司法警察單位移送案件來。所謂主動調查,有兩種狀況,一種狀況是檢察官自己去發現,從案件中發現,或者因為民間的耳目,或者說情資獲得的團體,因而去主動簽分案去偵查。第二種狀況是半主動半被動,譬如說妳剛剛講到爆料,爆料就是說其實已經有人講了,司法機關也已經知道消息了,你不去做人家也會開始認為說,檢察官在幹什麼,這時候我們當然就要趕快,消息到底真不真實,要趕快去做查證,大概是樣子。

主持人:了解,所以因為有主動的過程,就是各個檢察官,他對環境的一些事件的敏感度,其實就還蠻重要的。

顯示完整內容

相關節目

目前暫無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