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環境犯罪I 廢棄物濫倒-陳建州

陳建州
2015-08-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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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介紹

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系,並取得政治大學商學碩士及輔仁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其最大的興趣是田野活動,經常隨著原住民朋友探訪舊部落,他認為自然環境是臺灣最不能被犧牲的一環。原本以偵辦重大刑事案件為主,在一次特殊的際會中承辦一件後勁溪水汙染案件,讓汙染後勁溪二十餘年的電鍍工廠負責人定罪,自此開始參與環境保護與國土維護有關案件的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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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紹

什麼是產品,什麼是廢棄物,當一個產品的運費大於售價好幾倍的時候,它還能被叫做是產品嗎?這些看起來像是腦筋急轉彎的問題,困擾著偵辦高雄廢爐渣回填農地案的高檢署陳建州檢察官。很多案件不是像殺人越貨一般非黑即白的違法,而是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看似合法實質非法,這時候就需要靠檢察官的智慧與力量去衝撞出合法外殼下,非法的真實樣貌。陳檢察官想通了這一點,決定不理會廢爐渣是否被登記為產品,堅持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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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關於非法回填,它主要是廢棄物濫倒,其實原本給我的題目是廢棄物濫倒,廢棄物濫倒其實這個東西很簡單,關於廢棄物濫倒的部分就是你第一個界定它是廢棄物,第二個它任意棄置,這些過程其實是廢棄物濫倒,然後再來就區分它是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有害廢棄物或是一般無害廢棄物,所以在廢棄物濫倒裡面它的問題比較單純,是屬於比較單純的。那另外一個比較複雜的就剛剛早上林仲斌主任檢察官還有剛剛吳錦龍檢察官也有提到過說,關於廢水的部份,它到底適用水汙法還是廢棄物清理法?那這部份其實蠻幸運的是我起訴的幾件工廠、暗管偷排的案件法院都支持用廢棄物清理法,所以關於這個部分就也是比較沒有問題,所以當陳鋕銘學長說我要負責的題目是講到廢棄物濫倒的時候,我馬上直覺就想到一件102年我辦的案件,然後延伸到103年發現另外一個案件是有相關的,我就覺得這兩個案件其實是滿有意義拿出來討論。我今天要討論的案例其實並不是像今天早上幾位學長辦的案件其實破獲的時候就大快人心,這個案件其實我們在查獲的時候,其實都有掙扎,掙扎的原因在於說現在法律的規範它是一個模糊的地帶,那行為人他就利用這個模糊的地帶來獲取他的,不要講暴利,獲取他的利益,那我們檢察官就必須要去嘗試的去衝撞,所以這個案件其實是蠻值得省思,今天案件我是拿出來跟各位先去做討論。主要是講1塊土地3層暴利,3層暴利最常見到的就是先挖然後填然後之後還有回頭看我們第一層暴利,在我這個案件發現它有另外一個問題,我們先講我講的這個案例其實會涉及到一個非法採取土石然後之後在一個非法回填的問題,我們先從這個一開始我們發現這個案件的跟大家講一下。

[02:33]

這個案件是一個女生來檢舉說她的地被她男朋友拿去挖,把她的土石拿去,她的土地被她男朋友拿土石拿去賣掉,所以我們就去查,查到他這個怎麼做呢?其實他這個其實就是我們所謂合法掩護非法,就是他先在這塊土地上面堆置一些爛的土石,然後不知道是誰就去跟市政府檢舉,檢舉說這個地方違反區域計畫法利用,結果市政府就命他清除,好、市政府就命他清除,清除了結果他怎麼做呢?開始在後面挖,因為市政府說要把東西清除掉結果他就利用這個清除的名義開始把那些好的土石把它挖走,就把它挖走,這個有點像最近我前幾個月這幾個月在高雄甲仙就抓到好幾件,他們就是先疏濬的理由把疏濬把東西堆在國有財產地,那等國有財產地去告他要回復原狀,他說好我要回復原狀結果順便,該回復原狀的地方沒有回復,然後不該回復的地方通通把它挖走,這就是他們這個原因,所以你看,其實他有一塊地他們已經不是單純堆置移除了,而是他都已經有挖,往下挖挖到這種很嚴重的情況來,挖到這種情況來,但是這一件不是真正要討論的重點,因為這一件我後來有抓的時候有聲押法院沒有准主要是因為這塊土地雖然是這個女孩子的名字,但是她男朋友出的錢,她男朋友出的錢其實他是有權利去處分這塊土地的,所以他挖就沒有盜採的問題,就沒有盜採的問題。但是,我現在要講的接下來的案件其實又從這個案件我發現他們有這樣的做法,為什麼?因為這一件我們在執行搜索的時候,在執行搜索的時候在這個男生的車子裡面搜索到一些文件,一些文件,這些文件就是我在102年處理的、處理一個那個中鋼的廢爐石他掩埋的時候的相關的文件,可見得這一塊土地的那個男生其實跟前一年的回填,我們認為是非法回填,他們認為合法我們認為非法回填他們是有相關聯,所以我們才發現說原來他們盜採之後下一步就是要做這種事情,這就是我今天講的要來要提供出來讓大家去做思考的一個問題。這個案件也是檢舉,檢舉說有一塊土地我們發現說,在非法在回填一些廢爐石、在回填一些廢爐石,然後我們就開始發動去偵查,

[05:07]

先找這個地主,對地主說這爐石是我用5塊錢跟A公司,我們用A公司當代號,這個A公司是在幫中鋼處理中鋼廢爐石,爐石大家知道就是他們煉鋼鐵剩下來的那些殘渣,我們一般叫做廢爐渣也可以稱作廢爐石,他是要用一噸5塊錢去跟那個跟A公司買廢爐石來做回填,那這樣看起來是正常的,他買來再回填而且中鋼的廢爐石大家知道,中鋼的廢爐石被經濟部列為是產品,它是產品就不是廢棄物,它就是可以回填的,可是它回填的地方有限制這個我們等一下再說,他就一噸5塊錢就跟他買,就跟他買來做,那我跟主任就覺得怪怪的,我們就發動搜索就搜索A公司,這個地主說他是一噸5塊錢跟A公司買,然後A公司叫B公司把這個東西運過來做回填,那我們就去搜索A公司跟B公司,結果搜出來的結果發現是怎麼樣?發現說這個A公司,中鋼他的理由是說中鋼要推廣這個廢爐石,所以中鋼每一噸300塊錢請A公司幫他、一堆300塊幫他處理這個廢爐石,然後A公司用每噸5塊錢賣給這個地主,但是他用每噸155塊錢運費請B公司幫他運,大家懂這個意思嗎?所以他只要每賣一噸他要虧150塊錢,每賣一噸要虧150塊錢,這種產品有人要賣嗎?所以我們就認為說其實是A公司,B公司幫A公司在處理這個不要的東西、去處理這個不要的東西,但很尷尬的是它被經濟部列定是產品,但是是一個賠錢的產品,那這個東西其實我們就會覺得說他已經是當廢棄物在處理,他是在幫A公司、在幫中鋼處理廢棄物,所以我們看這個案例事實是這個樣子,後來我就跟環保警察還有請環保局我們到現場開挖,開挖的結果他埋了已經是好幾層樓的深,這個挖土機是挖不到底的,他挖出來的情況我們丈量的結果這個還不是最深的地方,你看挖出來的爐石都是這個顏色,這個都這個顏色,而且還有這種藍色,但是很奇怪我們去採驗都符合環保署訂的標準,

[07:36]

所以它們在出來的時候其實都已經處理過了,就不會被認定是一個有害的東西,這個他們後來又在地上堆置另外一個事業廢棄物。好,現在就有一個問題了,因為這個產品被經濟部列為,這個爐石被經濟部界定是產品,它界定是產品之後其實它是可以做處理的,我們要知道只要是被界定是產品、列為產品它就不是廢棄物,它不是廢棄物就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那它怎麼處理其實就沒有問題,沒有問題,所以很棘手的是我們覺得這個不對,但是因為檢察官、我們這邊跟環保警察還有環保局都認為這個是不對的但是它是產品要怎麼處理,這一件有比較可以討論的地方是它是,這個產品它是不能回填在農地,它可以做配給它可以去回填道路但是它不可以去回填到農地,不過這一件裡面它就回填在農地裡,那它回填到農地這個行為會不會把它從產品變成廢棄物,這個案子我跟陳鋕銘學長我們有討論過,鋕銘學長認為說,因為規定、鋕銘學長他的見解是說他從主觀出發說因為規定產品只能放在非農地去回填非農地,這一件因為它回填在農地裡面所以就認為說他已經是違反使用規則就不能再認為是產品而是一個廢棄物,因為沒有人要,花錢請人家來處理它是個廢棄物。當時我說如果我是辯護人我要這個案件有時候我們在辦案的時候我要從辯護人的立場來出發來攻,我們才知道說下一步要怎麼走,我就說如果我是一個辯護人的話,我會說、我舉個例子,就是說它是一個產品放在農地或是非農地會不會影響它的性質,我就舉一個例子,我們現在菸酒是不是不能賣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那如果一個店家非法賣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會不會因為這樣子把這個菸酒變成廢棄物?不會,它還是菸酒。所以我說如果我是辯護人我會這樣,所以這個案件辦起來並沒有那麼痛快因為我們遇到太多東西要去掙扎。

[10:03]

所以這個案件我就覺得如果是,因為它是產品不會因為它放在哪邊就變了它的性質,就像菸酒不會因為賣給20歲跟賣給17歲就變成他賣的不是菸酒,主觀還是菸酒。所以那時候我比較緊張說在這個地方我認為不會因為它是用在非農業用地它就變成是一個廢棄物,所以這個案件那時候其實就很掙扎,因為它被經濟部列為產品但是我又覺得它是一個垃圾,但是廠商又說它不是垃圾因為它是產品,雖然他是付了錢請人家處理這個產品,但還是產品,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這個案件其實就卡了很久。但是後來在102年環保署有一個函,有一個函說就由這個舉例,當菸酒雖然他賣給十八歲以下是菸酒,但是菸酒不能達到它的功能了,那它就並不是菸酒,我賣給你的東西它雖然叫菸酒但它卻沒有菸酒的功能我就認為這不是菸酒了。我們來看一下環保署在102年(西元2013年)的這個函,它說這個東西雖然已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是事實上失去市場價值,怎麼判定失去市場價值呢?就是說你付的運費大於售價,就我們這個例子,你的運費是155塊,售價是150塊,而實質上是要由A公司來付錢給B公司去處理,去交給這個地主來處理的話,那它就應該改列定為廢棄物,所以從環保署這個函我們就可以認為說A公司叫B公司處理的,基本上他們主觀上的認定,就主觀上的東西就不是產品而是一個廢棄物。好到下一個問題,這當接下來我們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我們又發生一個問題我要起訴前,這個東西雖然環保署這樣認定,環保署這樣講,但是經濟部還沒有改,他還是把它認定是產品的時候,那我們這樣能不能提起公訴?其實這個就是在其實我們後來在陳鋕銘學長常常跟我講一個觀念就是檢察官有時候不能那麼保守,因為在這個不合理的地方我們要去衝撞,我們去衝撞變更法律的實務見解就像之前那個案件,廢棄物清理法跟水汙染防治法這個規範就是衝撞而來的,所以在這個案子我之前有另外一個學長在去年1月已經起訴了,不過法院到目前昨天開文來查還沒有判決所以這一件我們其實已經嘗試在衝撞這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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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是一個屬於一個模糊地帶的地方。最後我要講的說這個問題,在還沒、不好意思更正,我說在起訴之外,其實我們在搜索的過程還要感謝我們的一個檢察事務官,他是一個國稅局的股長過來的,而且本身具有會計師的資格,就是他的因為他協助,所以我們在A公司跟B公司的帳裡面他去調很多資料發現除了我們剛剛講的那塊地以外,他們還有很多地方去回填,所以我們現在跟環保警察的做法就是我們開始一塊地一塊地在清,但是其實我們也不確定說我們在這個模糊地帶我們是不是能衝撞成功,但是至少檢察官要盡力做這個,至少我們行為要在法院之前才能帶領法院或立法來往這個方向去做變更。最後一個就是我剛剛發現,他講這個最後一層暴利就是超貸,也就是我們剛剛講的那塊土地,其實我們懷疑他是有做一個超貸的情形,先賺了一筆錢之後把土石拿去賣掉,最後下一步要再來填這個廢爐石,所以這一塊土地如果真正厲害的人,他一開始先做一個超貸然後砂石挖了可以拿出去賣,賣賺了第二筆錢,第三筆錢就是去用每噸150塊的利益來回填、回填這個爐石,所以這件我們在辦這個案件,一開始我們在102年辦案件的時候,我們單純只是認為說他只是找一個窪地來回填,結果在103年在辦那個遺失盜採的情形的時候,在他的車上搜索到102年的相關文件,我們就發現原來他們是一掛的,我才意識到他們下一步可能就要開始做這個回填的動作,所以還好我們在前階段就先把他擋起來,雖然土石已經被挖了,這部份大概就是再把土石回填的問題,但是下一步至少我們已經有去發現這個問題,我相信他如果要再做一個廢爐石的回填可能就會有他困難,而且這部份我們已經請分局的分局長或副分局長還有我們環保警察都會定期去看,看他去做執行,

[15:03]

至少先提高它的難度,然後在這部份我們有做一定的處理,那我今天的報告就大概到這個地方,這個案例其實並不是一件我剛剛講並不是一件大快人心的辦案結果,因為辦案結果我們現在還在衝撞跟這個規定跟這個制度,但我相信既然環保署做這個規定現在就看經濟部是不是做變更然後我們衝撞的結果一定,檢察官跟環保警察還有各位先進我們做這種衝撞的結果,至少一定會有、不是至少是將來我們一定會朝一個對環境更有利的發展去做這樣的規範,好謝謝大家。

主持人: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說因為我們看了你的簡報之後,我發現他是不是可能有第四層第五層暴利,可能再延伸一下,然後最後延伸過來就是怎麼樣在這樣的案件裡面透過我們檢察官的偵辦作為、跟經驗還有成果,怎麼樣能夠讓,譬如說剛剛講的銀行的超貸有可能能夠不要發生或者是減少發生?

陳檢察官:這關於第四層第五層目前還沒有發現,因為主要在過去以前這種案件就是他回填之後再轉賣,但是現在一旦發現有超貸的情形,其實他轉賣就轉賣不掉了,因為這個買方要承受這個貸款,其實他基本上賣不掉,所以這個案件大概就擺爛讓銀行受到損失。剛剛老師講的那個情形,其實像這一種銀行貸款的部份,我們遇到情形說,他們會去做回填基本上最早我們看到他是找一個窪地他去跟法院拍賣拍到一件窪地,因為那個地前手是一個砂石業者已經被挖空,所以他再去回填,他買這塊地基本上其實就如果沒有超貸問題他其實就是一個便宜的地。那第二種就是剛剛看到的第二種情況,他是先買一塊地然後挖了賣出去再去做獲利,那第二種情況其實現在我們抓到的時候我已經警告他了,我已經警告這一個人我說我知道你下一步要做什麼東西,我已經跟他講我已經知道你下一步要回填廢爐石,你就我會盯著你,你就不准再回填,所以剛剛那塊地到目前為止也配合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也很支持,

[17:39]

他說那塊地他發了公文給他,他說你不准再運東西出去,也不准再運東西進去,他只准原地回復原狀,他後面那一段他不准東西運進去就是表示他已經切斷他那個,那至於超貸的部分,其實我覺得有些不能超貸是銀行自己內部要管控,內控的問題,那內控這個問題如果銀行他能夠做實際的估價,那其實我們沒有辦法跟他說某些地是會做這種事情,因為其實買了一塊地來很多用途,但是其實銀行這部份我們可能要跟銀行做一些他們內控的問題,有這個情況會有超貸的結果就是這個樣子。

主持人:謝謝,我們熱烈掌聲謝謝陳檢察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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