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介紹

蔡雅瀅,台北人,輔大財經法律系、東吳人權所畢業,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一個對世界充滿無限好奇的行動者:參加律師公會活動到桃園海邊看藻礁,意外下海參與環境運動;申請旁聽環評被擋在門外,提起行政爭訟要求公民參與,甚至決定到環團工作;2012年初開始進行「非核街講」,持續至今;參與樂生、松菸(反巨蛋、要森林)、中科三四期、湖山水庫、RCA、核電、核廢等相關環境訴訟。喜歡畫圖,用「每日一畫」,凝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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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紹

中科三期案,是台灣環評史上第一件,環評結論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的開發案。既然環評無效,廠商是否該停工?到底這場法律界的環保戰役是怎麼回事?讓我一起看蔡雅瀅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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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中科三期從2006年3月一直到2014年,中間大概經歷了八年多的時間,一共引起了32個行政訴訟,1個刑事訴訟,中間也有無數個抗爭的行動。

經歷了八年多的時間,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自己的看法還有中間發生過的事情。這個案子的背景是2006年3月,政府準備在台中后里一個很好的農業環境去開發科學園區。2004年3月開發的是中科三期后里農場的七星園區,那更早之前是后里農場的后里園區。后里園區開發的時候當地的農民還搞不清楚狀況,所以一開始沒有出來反對。但是到了后里農場開發以後,他們才意識到農業生產環境如果要開發科學園區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生產環境。因此到七星園區要開發的時候,很多農民就站出來反對,但是反對也沒有用。

2004年6月的時候,這個開發案通過了環評。當時農民就決定要針對通過的環評進行行政訴訟、大概經歷了一年多的時間。2008年1月的時候,法院撤銷了環評審查結論,也表示農民當時得到勝訴。這個案子是台灣第一個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的訴訟,當時農民本來以為已經贏了,贏了是不是代表整個開發案會暫時停下來?但是整個開發案並沒有停下來。在2008年的4月,友達公司還是取得了建造並且開始進行開發。

一直到2010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的上訴,整個案子就確定是農民勝訴。這時候不管是提起訴訟的農民,一般老百姓,或是提起訴訟的環保團體,都認為已經判決確定了,這開發案應該會停下來了吧!但是它並沒有停下來,環保署反而花了98萬登廣告罵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環評法治。那這個行為讓當時所有的人都傻眼了。不管你是支持開發或反對開發,相信很多人看到這樣的狀況都感到非常不可思議。這個案子就是一邊施工、一邊進行環評的方式,引起了非常多的爭議,同時又再次了通過新的環評,到最後是在法院的勸諭之下才雙方達成和解。

[02:30]
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我想要分享幾個我看到的觀察到的現象,分為三個部分,一個是我們期待行政機關怎麼面對司法判決,第二個部分是行政機關該怎麼去面對公民參與,那最後是我想要跟大家談中科三期的禮物,我相信中科三期這個案子也為台灣的社會帶來一些禮物。

首先,行政機關應該要怎麼去面對司法?先介紹在中科三期三十幾個行政訴訟裡面,當時行政機關處理的態度。那首先是針對2006年撤銷95環評勝訴確定的時候,一般民眾都會認為既然法院已經把行政處分撤銷,這個事情應該可以暫時的停下來。但是事實上行政機關的反應居然不是停下來自我檢討,還是有點自己錯了還怪別人,去登廣告直接批評法院的判決是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環評法治的。我們一直想像法院的判決應該是有效用、有意義、維護環評體制。可是行政機關的看法似乎完全相反。而且遇到這樣的事情,它並不是把工程停下來,反而是他不理睬你,說他會改進,可是他事實上是繼續施工,一邊施工一邊進行相關的環評。這件事情在我們看來是非常的不可思議。

而且甚至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其中一個爭議,當時立法委員就提議說那我們就把環評法第十四條修改掉,變成環評法第十四條不能適用於被法院撤銷的案例裡面。(註: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那環保署也發新聞稿去支持。所以我們發現原來台灣第一次有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而且撤銷決定的結果居然不是去維護了環境的權益,反而是可以維護環境的法條準備要被政府修改掉。法條要被立法機關廢掉,然後行政機關也支持,當時我是覺得蠻震撼的。

[05:00]
因為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是一個環保團體,當時我打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的案子。那訴訟過程有時會覺得很辛苦,可是我總覺得在黑暗中行走,盡頭應該是光明的。可是那時候環保署的反應會讓我覺得黑暗的盡頭原來是不是光明,而是一片空白,就算你打贏了也不會改變甚麼。政府機關擺出來的態度是讓人民覺得就算你贏了也沒辦法改變任何的事情,那當時民眾面對這樣的狀況,他們又再次去提起停工的公民訴訟,同時也提起假處分跟停止執行。而且同時也針對當時的幾個官員,包括科技部的主委也就是當時的國科會,環保署署長跟中科管理局局長,三個局處的行政首長去提起刑事圖利的案子。

訴訟過程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的假處分跟停止執行都判民眾贏,意思就是認為這開發案必須要停下來。那政府機關是什麼反應呢?當時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法務部的常務次長跟當時國科會的主委還有中科管理局的局長三個人,就是法務部的主管跟兩個刑案的被告一起出來開記者會支持停工不停產。他們的說法是:公共工程停下來但是已經進駐的廠商可以繼續生產、繼續汙染。理由是說因為廠商是第三人,判決不及於第三人。既然法院已經要求開發案停下來了,中科管理局它作為房東,本身就沒有資格去使用,它沒有資格使用的園區憑甚麼去把它租給廠商?所以在我看來這是一個詭辯,根本不是所謂的判決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的問題。可是我們的法務部的常務次長,這麼大一個官員居然跟兩個被告出來開記者會表達這樣的見解。在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檢察官也給我們看法務部的新聞稿說:這是我們部裡的意見,你認為我會怎麼樣處理?當然檢察官就把這案子簽結了。

[07:30]
這是第二次我們對行政機關面對司法的判決感到非常的絕望,就是覺得好像就甚麼事情都沒有辦法改變,而且因為行政機關心裡也是有一些壓力,他用這種方式去曲解法院的判決該如何處理,這樣就可以加速的環評的審查。在環評審查結果要公布之前,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就出來公開的說:我可以跟大家保證下周環評審查結論出來的時候就可以撕掉法院命中科三期停止開發的“符咒”。

那時候我覺得兩件很震驚的事情,原來對我們的行政院長來講法院的判決原來是一個符咒,不是用來監督、不是用來要求他好好的去保護環境,而是在他心中這只不過是一個符咒。再來是原來我們的審查結論是可以先預告的。當政府機關可以跑出來跟大家預告行政處分的結果的時候,大家會怎麼去看待審查程序呢?我們有辦法去相信這樣的審查程序嗎?表決都還沒有做,結果已經被預告了。這對老百姓而言當然是會產生很大的不信任感。那果然過沒多久就如同行政院長的預告,這個案子再次的通過環評,最高行政法院雖然也駁回了上訴,可是也沒用因為新的環評已經通過了。

那人民也只好針對2010年(民國99年)新通過的環評再繼續進行訴訟。就是這個訴訟是不斷的在進行中,那這次的訴訟,一審人民敗訴,二審人民勝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的理由其實只出在環評審查結論有非常多的瑕疵。我原本以為這件事情應該已經快要告一段落了吧,快要有機會改變了。

結果行政機關他還是有新的招數,他們這次做的作法竟然是法院命他指出他有很多的瑕疵,他就說那好那我們就做成決議,要廢止一階環評審查結論,但廢止並不是馬上生效,要等到二階環評審查結論做成之後廢止的效果才生效。也就是說他們要做無縫接軌,一階等到二階通過以後他們一階的失效他們才要銜接起來。在我們看來這個事情就好像是一個終點線不斷往後移動的比賽,你以為你跑到這裡就可以結束。結果不是,終點線又繼續往後延。他永遠屢出奇招、大獲全勝,永遠有新的辦法去處理。

那這樣子真的是好的嗎?我從一個老百姓的眼光角度去看行政機關法院的判決永遠拿行政機關沒有辦法,這樣是一件好的事情嗎?我認為其實是不好的事情。

[10:00]
我們大學念法律的時候,都知道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權益,要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要發揮司法的功能。行政訴訟這樣的制度是要來監督行政機關,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如果說行政權它永遠可以用各種方法去規避掉法院的判決,然後讓法院的判決變得像環保署廣告中所說的是無意義、無效用的話,那這樣的行政權很容易變成一種濫權。

而且當老百姓願意去法院好好跟你討論的時候,代表我們對這個政府制度的一種信任。可是如果政府用各種奇招,讓法院的判決沒有用的時候,會造成人民對政府制度不信任,那也是對民主造成一個非常大的傷害。

那第二點有關公民參與的部分,我們在中科三期的過程中,因為是一邊施工一邊環評,所以在環評過程中民間跟官方就是相對比較對立一點。可是讓我們最難過的是很多次的中科三期環評的會議中,他們都派了很多的警察把人民阻擋著,就算讓你進去發言,有時也是他在四樓開會,把老百姓隔離在一樓,想要進去發言的人登記以後是由兩、三個警察把人押到樓上,講完話三分鐘就被警察帶出來,每次去發言我就覺得我好像是個犯人,要經過警察把我帶進去講完,就要被警察帶出來的情境。

當然不是每個開發案都這樣,只有中科三期那時候算是特別對立的關係,特別的明顯。但行政機關不應該去敵視來開發審查會議中表達意見的民眾,因為我們是用我們自己的時間,用我們的精力,花用我們自己的智慧,來協助行政機關做更正確的判斷。你不應該用敵視的態度反而應該把我們當作朋友。而且這些開發案所影響的絕對不會只是開發單位,而是那些在地的居民,或是關心環境的環保團體。我們都是利害關係人,這片土地和我們所呼吸的空氣並不是只有廠商投資,花錢投資的廠商有資格可使用。我們所有的國民都有資格去享有乾淨的空氣,乾淨的水,有資格在這塊土地上好好的生存。所以這應該是大家都有資格來發表意見,而不是只有少數人有權利發表意見。

[12:30]
那最後我想談中科三期的禮物。當初和解的時候大概有四個和解條件。第一個是要求環保署在當初的五大報重新登廣告,去刊登最高法院判決的摘要以及和解的內容。然後同時也要求中科管理局承諾要去修改環評監督要點,並且承諾說將來要更友善公民參與。同時要把相關的檢測資料跟會議紀錄全面公開,做好公民參與跟資訊公開,也要求當時進行中的二階環評必須要承諾在替代方案裡面不能排斥把「不開發」或「回復原狀」的相關可能性納入評估。那比較特別的是當時在法院的要求之下,這個開發案當時有要成立一個基金會,就是由當時已經升格的科技部來出資。出資第一期出三千萬之後,連續四年每年五百萬,總共五千萬的基金會。在基金會的討論過程中,大家本來希望董事的組成是由環保團體來推薦,就是說我們希望它是真正可以發揮公民監督力量的環團,而不是只是政府出資然後做一些比較那種表面美化的基金會。

一開始官方所提出來的環團,是我們抗爭這麼久從來沒有聽過的環團,就去查,發現他們是專門做一些承包中科管理局的一些環境綠美化的業務。而且他們的組成很多都是長榮化工那種高污染產業的組成,就覺得你們口中的環團跟我們期待的環團落差很大。那還好是當時政府也同意要把它變更成大家比較能夠接受的環團,共同推薦。畢竟它成立初期的基金是來自政府,我們對它有非常多的期待也有一些擔心。我們很期待說雖然是政府出資,我們還是希望這個政府花了五千萬的環團絕對不要讓它浪費掉,希望這個環團是一個很有活力的,不是只做一些政令宣導,而是真正能夠發揮一些公民監督的力量。然後我期待這個團體能夠有很好的表現,而不只是一個花瓶,這是我想要跟大家分享中科三期帶給我們的禮物。

[15:00]
主持人(高思齊):謝謝蔡律師非常豐富的演說。我想請教蔡律師,我們看到新聞,詹順貴律師即將出任環保署副署長。他提出來他要先改革環評的制度,那我們剛聽完蔡律師的演說,知道您對環評制度是有非常深入的了解與研究,請問您覺得您參與這些訴訟,哪一些是我們比較需要改革的重點?

蔡雅瀅:改革的地方應該很多,先講一個我覺得討論很久,也很好理解的點,現在的環評審查的相關的書籍,環說書或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都是由廠商自己出錢去找顧問公司來撰寫。那就會遇到一個狀況是,如果老老實實的寫環境有甚麼珍貴的資源需要保護的地方,或是這個開發案對環境有甚麼傷害,開發單位不太喜歡請這種顧問公司,最後就會劣幣逐良幣。

所以我希望說以後環說書這些資料應該是由廠商要開發的時候繳一筆規費給環保署,再由環保署去發包給其他的顧問公司來撰寫,而不要直接由廠商去發包。我們以前常常聽到環評委員說讀環說書很像在讀偵探小說,就是沒有被寫進去的才是重點,被隱藏起來才是需要被發現的事情。我們希望未來的環說書不要像是猜謎一樣,最好是每一本環說書都是有把環境真正的影響都能夠完全的揭發開。這件事情其實是從我是學生就常常聽到,那我也覺得很合理,可是卻一直都沒有辦法改革。那我非常期待未來至少這一個應該要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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